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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再追索权时效起算规则

2025-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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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再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然而,由于票据时效规则的特殊性,再追索权的行使时效计算成为实务中的难点。

票据再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然而,由于票据时效规则的特殊性,再追索权的行使时效计算成为实务中的难点。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系统解析票据再追索权的时效计算规则。

 

一、再追索权时效的基本规定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这一短期时效的规定旨在促进票据权利迅速行使,保障票据流通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也即,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时效为二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而针对前手背书人的再追索权才适用三个月的短期时效。

 

二、清偿日作为起算点的适用情形

1. 清偿日的认定标准

清偿日是指被追索人实际向其后手支付票据款项的日期。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清偿日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实际付款说:以被追索人实际支付票据款项的日期为准

系统记录说: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清偿日期为准

当前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实际付款说。理由在于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行使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对其后手履行了票据债务。如果以系统记录的清偿日期为准,该时间节点取决于被追索人与后手沟通后取回票据的时间,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再追索权行使期限事实上不受时间限制,违背票据法规定短期时效的立法本意。

2. 清偿日适用的典型情形

清偿日作为再追索权时效起算点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主动清偿情形: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通过协商主动支付票据款项及相关费用。此时,再追索权时效自实际付款日起算。

达成清偿协议:追索权人与被追索人达成清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后,以协议约定的实际履行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三、被提起诉讼之日作为起算点的适用情形

1. 被提起诉讼之日的认定

'被提起诉讼之日'通常指被追索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或追索权诉讼的立案日期。这一起算点主要适用于被追索人未主动履行债务而被迫涉入诉讼的情形。

2. 被提起诉讼之日适用的典型情形

被动卷入诉讼:当持票人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收到法院诉讼文书时,即使尚未实际支付票据款项,其再追索权时效也开始计算。

诉讼中履行债务:在追索权诉讼过程中,被追索人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履行票据债务,此时再追索权时效仍自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多个被追索人的情形:当持票人对多个被追索人提起诉讼时,每个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权时效分别自各自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两种起算点之间的冲突——被动清偿能否以清偿日作为起算点?

实务中,由于行使再追索权需要证明已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成为该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而在被提起诉讼之日,被追索人尚未掌握清偿证明及票据,难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因此,很多被追索人都是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履行了清偿责任后才行使再追索权,如以被提起诉讼之日作为起算点,则会出现大量因超过时效而丧失再追索权的持票人,这显然不合理。

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出现上述情形时,即便被追索人属于被动清偿,部分法院仍采用以清偿日作为行使再追索权时效的起算点。诸如:

案例一:(2021)京74民终376号案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宝某顺公司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于2021113日清偿了该案的票据金额及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该日期应为清偿日,宝某顺公司清偿了上述票据款后,已于202122日通过网上立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再追索权诉讼,一审法院并于202128日收到宝某顺公司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自清偿日起三个月行使再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时效,其依法有权行使再追索权。

案例二:(2020)豫04民终2257号中,平顶山中院认为:虽然蓝星公司于201957日被提起诉讼,但20199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才作出民事判决,在判决之前无锡康兴公司的追索权尚未得到支持,蓝星公司是否承担清偿义务尚未确定,且在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之前,蓝星公司无法收回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明向神马公司展开再追索,故一审认为蓝星公司清偿后成为票据持票人进行再追索,从20191130日即“清偿日”开始起算再追索权利时效符合本案实际故神马公司上诉认为一审以“清偿日”起算蓝星公司再追索权利时效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

清偿日与被提起诉讼之日作为票据再追索权时效的两种起算点,各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和法律意义。准确区分和适用这两种起算点,对于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票据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起算点,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因时效超过而丧失再追索权的风险。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普及,相关规则的具体应用仍需司法实践不断予以明确和完善。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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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再追索权时效起算规则
票据再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然而,由于票据时效规则的特殊性,再追索权的行使时效计算成为实务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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