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湖资讯


关注我们,实时了解行业实时热点资讯


揭开公司面纱 追究股东等相关方连带责任的实务探讨

2024-08-30 21:25:08

浏览: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债权人在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如何追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等相关方的连带责任受到众多关注。

2024年8月30日下午的灯湖课堂,由我所杨伍全律师为大家带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等相关方连带责任的实务探讨。

首先,杨律师通过一则案例引入今天的主题,向大家解释了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

 

接着,杨律师总结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情形: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最后,结合(2020)豫01民终16156号和(2021)沪01民终7262号案件,杨律师对案例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证。

听完杨伍全律师的解读,每位同事都觉得获益匪浅。非常感谢今天杨伍全律师的分享,我们期待通过灯湖课堂学到更多有用的知识!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0
揭开公司面纱 追究股东等相关方连带责任的实务探讨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债权人在
长按图片保存/分享

新闻推荐

recommendation

极简  •  极致  •  无我

Minimalist  •  Perfect  •  Selfless

快捷导航

联系我们

电话:0757-81068869 

邮箱:DengHuLawFirm@163.com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1座16层 


关注我们

公众号


视频号


客服号



Copyright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灯湖律所事务所 版权所有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