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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影响与应对

2025-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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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

引言

20256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作为法定义务主体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于2025626日发布了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报送的操作流程。

《规定》及配套公告的出台,对于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以下合称互联网从业者)而言,意味着互联网营商税务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将从专业角度解读《规定》要点,提供一些实用的应对建议,帮助平台和广大互联网从业者规避风险、合规经营。

一、规定出台背景

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解释了《规定》出台的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但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成就了大量C2C(个人对个人)交易和灵活就业,大量交易通过线上完成,并常使用个人账户收款。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难以有效覆盖平台上发生的数以亿计的海量、零散、非标化的交易行为。实践中不申报、分解收入、公私混用等方式隐匿收入,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税收监管乱象丛生的的时代大背景下,《规定》出台了。

二、规定核心内容拆解

《规定》的核心是要求平台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从业者的涉税信息。这意味着互联网从业者的交易行为将全面纳入税务监管视野,税务监管的核心逻辑从事后稽查转向事前预警、事中监控。

(一)明确了平台作为信息报送义务主体

《规定》所定义的信息报送义务主体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这意味着,《规定》所指的平台不仅包括淘宝、京东、拼多多这一类传统的电商平台,也涵盖了所有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服务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平台,如滴滴、美团、饿了么等共享经济平台;知识付费、在线教育、设计服务等在线服务平台;微信、抖音、小红书等涉及直播带货、打赏、广告服务的社交与内容平台等。

这一范围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这也是《规定》必须由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授权的原因。

(二)信息报送范围和报送频率

税收主管部门与平台的涉税信息交换不再是临时的、个案的'协查',而将演变为制度化、常态化的'标配'。平台应当报送的信息具体范围及报送频率如下表:

信息主体

报送信息内容

报送时间/频率

平台自身

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

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即每年4月、7月、10月、1月)

注:平台在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需要履行进一步的报送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平台和相关方提供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信息报送的豁免情形:

豁免情形

具体规定

考量

便民劳务从业人员免税免报

在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不需要纳税的,其收入信息无需报送

此类从业人员人数众多,且其收入在享受现行税收优惠后基本无需纳税,免报可减轻平台负担,且基本不影响从业人员税负

规定实施前的历史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之日(2025620日)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

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已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信息

平台为从业者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减轻负担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

通过工信、人社、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平台重复报送

加强部门协同,提升政府治理效能,避免重复报送

(三)影响

1.对平台的影响

根据《规定》,平台如果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提供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平台而言,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大,新规之下平台成为税收征管的关键角色。需要投入技术和人力用于开发。测试维护与税务系统对接的数据报送接口。平台将不得不从'服务者''半个监管者'转变。平台需要与平台内海量的互联网从业者(特别是个人经营者)就税务合规事宜进行前所未有的沟通、协调甚至摩擦。但是,如同在答记者问中解释的一样:平台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此外,《规定》也为平台提供了合规避风港,明确规定因互联网从业者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同时,罚则中也为平台预留了修正空间,提供了责令整改这一处罚缓冲空间,平台在接受到责令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才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罚款或停业整顿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平台而言,投入稳定的成本进行规定的合规动作可避免《规定》给其带来的合规风险。

2.对互联网从业者的影响

如前所述,平台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从业者需要自己重视相关的涉税风险。所有通过平台的交易流水都将被记录并完整报送给税务部门。过去依赖'私户收款'、不开票、不申报来隐匿收入的'灰色操作'不再具有可操作性,且合规风险日益增加。

但我们注意到,《规定》豁免了互联网便民劳务从业人员信息的报送义务,这意味着,《规定》实施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各类“小哥”、家政人员也不会因此增加税收负担。

综合来看,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规定》实施后,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税负也不会变化。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三、建议

对于平台而言,应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涉税信息内部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并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与收入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其次,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与追溯机制,妥善保存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对于互联网从业者而言,在此环境下,应该避免激进税务筹划,积极跟进学习法规更新和政策动态调整,根据最新的信息报送要求,配合平台提供补充信息和更新资料,积极配合信息报送工作,保留好交易相关合同、订单、物流单据、店铺主体变更材料(如有)等至少5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已经收到税务主管部门二次报税短信的互联网从业者也不要惊慌,可以尝试主动联系税务专管员获取详细的平台上报数据,搞清楚是否因为不同平台规则收入确认规则不同导致了数据差异,按平台规则进行自查(把销售额和税额、收入和成本分开核算),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沟通。

结语

《规定》标志着平台经济税务监管进入新阶段。对互联网从业者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短期内《规定》的施行可能是增加了合规成本,但长期而言,有助于营造公平的互联网营商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_7029052.htm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477/content.html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472/content.html

[] 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s://www.hunan.gov.cn/topic/2025cszc/zcjd/202506/t20250625_33786892.html

其他参考资料:

https://law.wkinfo.com.cn/professional-articles/detail/NjAwMDIzNjI2OTU%3D?module=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41250/content.html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64699635&ver=6394&signature=etb*hz1GCDhIJq0-MmDy*Ykz8qh16mo2R2M90ExFhSi8OMoaEkNpYXEZaq9f-B3mEYt2BAH2jpGWCQA99PBu3f2*nInZ42-0uTcGClevdD7YOmRy9*Vwt2QWdk1Hoz4V&new=1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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