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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2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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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下午,灯湖课堂如期开讲。本次课堂由律所莫世达律师助理主讲,围绕“申请执行一般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解读,结合具体案例为在场同事提供了实用的法律指引和实践参考。
一、核心概念解析
莫助理首先明确了三个关键概念:
1、一般债务利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的利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加倍支付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3、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时,应支付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实务问题解答
(一)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能否申请执行?
莫助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需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若文书未确定该利息,则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执行一般债务利息。
(二)生效法律文书未载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能否申请执行?
莫助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攀枝花市某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13),得出以下结论:
1、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规定的利息,无需生效法律文书特别载明。
2、只要债务人存在迟延履行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主张该利息。
3、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且未载明迟延履行利息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主张该利息。
(三)申请执行时未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提出能否获支持?
莫助理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温州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信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异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1-007),得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若申请执行人未在申请执行时主张,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且未表示过放弃该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听完莫世达律师助理的解读,每位同事都觉得获益匪浅。非常感谢今天莫世达律师助理的分享,我们期待通过灯湖课堂学到更多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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