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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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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灯湖课堂于12月12日在灯湖律所会议室如期开展,本次主讲人林冬冬实习律师向参会同事分享《涉外民事纠纷中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本次分享会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外因素的认定”,林冬冬实习律师为大家讲解涉外因素的审查分为三个方面: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
涉外因素的认定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以及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
1. 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2. 没有约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特殊情况:
1.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在适用我国实体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有关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部分-“约定适用法律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2.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强制性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下列情形之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部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如果涉案争议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适用范围的,应首先考虑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依该条约的规定排除其适用。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
1. 营业地位于CISG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缔结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自动适用该公约的规定,但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适用该公约的除外。
2. 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作为补充。
第五部分-“国际惯例的适用“
在适用我国实体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有关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以《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为例
第六部分-通过分享3个小案例集体讨论分析
在分享会的最后,同事们分享了自己日常处理涉外案件时会把重点放在把控法律适用、跨境合规、争议解决三大关键环节,和国内外法律差异会集中在法律体系、实务操作、服务模式三个维度上。
林冬冬实习律师表示在律所既能分享实践经验,沉淀个人涉外法律服务的方法论,也能得到同事间的协同支持,灯湖律所一直有着一个经验互补、资源共享、难题共解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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