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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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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442号案情概览:被告一向我方借款22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一未依约还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442号

案情概览:被告一向我方借款22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一未依约还款,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被告一向我方偿还借款,因被告一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其后,被告二以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身体患病,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我方对该裁定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介入后裁判结果: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准许执行涉案房产。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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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442号案情概览:被告一向我方借款22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一未依约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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